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明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8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02民初1379号
案号
(2021)辽0202执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明琪、被告林雅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9647.63元,及截至2019年4月8日的罚息12608.36元,合计232255.99元;二、被告蔡明琪、被告林雅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再上浮50%,自2019年4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三、被告蔡明琪、被告林雅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共同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蔡明琪、被告林雅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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