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萍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3********0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3民初1513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2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义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8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褚萍萍、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褚晓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褚萍萍、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褚晓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义钧追偿;三、驳回原告戚红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1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820元,由原告戚红日负担32503元,由被告褚萍萍、大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褚晓红共同负担602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2-10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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