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6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1民初261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80000元、利息195261.21元(截至2018年1月2日止)及该借款自2018年1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张群勇、杨明抵押的共同房产依法处理后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南昌星亮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张群勇、杨明、龚军对被告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星亮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张群勇、杨明、龚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时间
2018-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赣0121执903号
立案日期
2018-05-11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246988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群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71655608XD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工贸城A区6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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