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成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9********5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8民初6552号 |
案号 |
(2021)渝0118执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渝0118民初6552号一、由被告汤成鑫、李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永川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886.96元及截止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2513.98元、罚息831.26元;二、由被告汤成鑫、李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川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8886.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上浮50%计算);三、由被告汤成鑫、李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川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汤成鑫、李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