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03********1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03民初4626号
案号
(2021)浙1003执1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8171.7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其中7699.05元自2019年3月29日起,8273.68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7789.33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8176.76元自2019年12月3日起,10603.74元自2020年3月27日起,5629.14元自2 020年7月3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李蝶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 由被告黄成、李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时间
2021-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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