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3********2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802民初3286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县嘉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89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9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685%,自2019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9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5275%,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为: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应收未收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5275%,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的借款本金564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对被告温县嘉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温房权证温字第1250105901号房屋所有权与温国用(2012)第000011号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温县小四川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智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河南三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远红、李红梅、谭成西、徐建、徐玉玲、李欣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行使了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县小四川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智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河南三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远红、李红梅、谭成西、徐建、徐玉玲、李欣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县嘉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李欣、谭成西对李永红按照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在继承李永红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欣、谭成西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县嘉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温县嘉辉食品有限公司、温县小四川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智毅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河南三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远红、李红梅、谭成西、徐建、徐玉玲、李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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