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2********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5627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1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晓西货款102,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6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2,61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