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琼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1********2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30民初260号
案号
(2021)陕0330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唐春平、李琼华偿还原告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881.05元及利息2172.3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以39881.0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70‰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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