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1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30民初260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唐春平、李琼华偿还原告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881.05元及利息2172.3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以39881.0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70‰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