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坤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7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2民初1532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柯真坪、何启富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柯真坪、何启富对被告王友烈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700元,由被告何坤华负担(该款原告柯真坪、何启富已交纳,被告何坤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