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坤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7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2民初1532号
案号
(2021)川0522执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柯真坪、何启富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柯真坪、何启富对被告王友烈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700元,由被告何坤华负担(该款原告柯真坪、何启富已交纳,被告何坤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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