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2********2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31民初966号 |
案号 |
(2021)川0131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传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世超借款本金167600元;二、被告何传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世超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李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蜀顺都货运代理服务部对被告何传光的上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22元由被告何传光、李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蜀顺都货运代理服务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