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建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8********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2民初4251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红、廖建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唐良荣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二、陈长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陈长勇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有权向王红、廖建枫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红、廖建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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