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小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4********4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刑初412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邓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所判罚金限被告人邓小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邓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三、扣押在案的黑色本田小型轿车一辆、油袋一个、老虎钳一把、手钳一把、双头钻一个、钢撬一个、卡钳一个、油管一根、油泵一个、电瓶一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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