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连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83********6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99号
案号
(2018)鄂0606执18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明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546787元。并以本金15467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王树红、张业成、李连敏、余波文、湖北美溢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保莱利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明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时间
2018-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鄂0606执1849号
立案日期
2018-07-11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4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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