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东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2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3697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5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晋江市磁灶东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陈东升、陈绵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天助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苏天助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苏天助负担935元,晋江市磁灶东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陈东升、陈绵绵共同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时间
2018-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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