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3********3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822民初257号
案号
(2021)鄂0822执恢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永华、李天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7740.5元及截至2019年9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925.2元(2019年9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作为基数,按照正常贷款年利率11.9%、逾期罚息利率17.8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小莉、孙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至到2021年1月11日各项费用合计84675.78,已执行2527.36,余82148.4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被告李永华、李天香、李小莉、孙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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