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3********0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18民初5315号 |
案号 |
(2020)渝0118执7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渝0118民初5315号一、由被告陶冶于本判决生效后 5 日内支付原告樊建平租赁费 1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张德碧、张义菊对上述第一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60 元,由被告陶冶、张德碧、张义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