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逯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3********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3442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6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创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四十九万六千一百九十元及违约金(其中以四十九万六千一百九十元为基数,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四十九万六千一百九十元为基数,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蒋国华、逯宁、龙宗侠就被告济南创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蒋国华、逯宁、龙宗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创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省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及财产保全费三千零一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济南创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蒋国华、逯宁、龙宗侠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时间
2016-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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