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621********6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621民初615号
案号
(2021)川1621执恢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容、赵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周文俊、柏素萍、程伟、曾鹏举、邱运章、冯娟为本笔贷款用于抵押的车库、住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周文俊、柏素萍、程伟、曾鹏举、邱运章、冯娟对被告秦容、赵桂林的借款及利息,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67元,由被告秦容、赵桂林、周文俊、柏素萍、程伟、曾鹏举、邱运章、冯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5-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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