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21民初377号 |
案号 |
(2021)川1621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从被告刘兵欠利息之日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018年8月26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第一年度的年利率执行);二、被告岳池县思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汤仕蓉、李强、钟英、李良华对被告刘兵负担的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兵未清偿原告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前述债务,原告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即可申请实现对李强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宁路151号1幢5单元702号住宅的抵押权并对抵押物处置价款在借款本金700,000元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受有优先受偿权;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兵未清偿原告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前述债务,原告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即可申请实现对刘兵位于石垭镇石坳村五组1-2层住宅及其名下位于岳池县石垭镇石坳村5组土地(面积510亩)经营权的抵押权,并对抵押物处置价款在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其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受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3.00元,由被告刘兵负担,被告岳池县思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汤仕蓉、李强、钟英、李良华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