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791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公告送达费用390元;三、被告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王奇、曹艳芳、管考磊、管素征、唐成名、康爱菊对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王奇、曹艳芳、管考磊、管素征、唐成名、康爱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 357元,由被告郓城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东溪包装有限公司、王奇、曹艳芳、管考磊、管素征、唐成名、康爱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鲁1791执41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31357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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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5553355231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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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郓城县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