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5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初503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1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 1 6 0 8 7 9. 6 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 2 0 2 0年 1 2月 1 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徐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 0 5 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 8 1 5元,由徐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