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3********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91民初588号
案号
(2021)冀1091执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永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9600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准予原告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依兰中泰能源煤层气有限公司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633.04元,由被告姜永东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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