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821********5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00103号
案号
(2015)衢柯执民字第02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兰飞借款35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兰飞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吴金刚、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金刚、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95元,由被告黄成、吴金刚、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2-23
发布时间
2016-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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