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1********5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00103号 |
案号 |
(2015)衢柯执民字第02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兰飞借款35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兰飞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吴金刚、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金刚、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95元,由被告黄成、吴金刚、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23 |
发布时间 |
2016-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