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4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202民初2771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1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42810.88元、截止至2017年11月7日的利息人民币17767.86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计算方式:1、以人民币2643173.42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计算;2、以人民币2642810.8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0日起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欧阳炎、祁云、欧阳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阳炎、祁云、欧阳骏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在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为主张债权而支出费用的范围内,对被告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州花湖镇迎宾大道东段盛昌综合楼8层(房屋所有权证号:100833799)和位于鄂州花湖镇迎宾大道东段盛昌综合楼9层(房屋所有权证号:100833800)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石市华天建材有限公司、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欧阳炎、祁云、欧阳骏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代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70076740414XW |
登记机关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