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4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681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1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9.999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14080102-2013年(自营)字010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14080102-2013年(自营)字02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四、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泉州金皇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长福村、张坑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289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285.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时,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省泉州银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西上村的房屋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3101号、01053102号、010531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籍)第0010031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885.04万元、82.3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时,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省泉州万丰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西上村的房屋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号: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3118号、010531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号:南国用(籍)第001003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995.85万元、778.0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被告王进发、陈东艳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进发、陈东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石明聪、曾燕双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明聪、曾燕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王进发、陈东艳、石明聪、曾燕双均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进发、陈东艳、石明聪、曾燕双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丰庆石材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发布时间 |
2018-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闽0583执176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17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