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1791执恢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贷款本金11 873 596.22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与被告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对被告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抵押的其所有的位于郓城县工业园区的房产(郓房权证郓城字第0004076号)和土地(郓国用(2011)字第665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胜勋、李留年、程兰敏、李胜才对第一项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胜勋、李留年、程兰敏、李胜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 683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郓城县工力有限公司、李胜勋、李留年、程兰敏、李胜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胜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5724993909A |
登记机关 |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