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27********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民初字第876号
案号
(2021)晋01执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变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69863946.57元,截止2016年8月3日止的罚息19771496.87元,共计89635443.44元,及借款69863946.57元从2016年8月4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的罚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判令被告山西博雅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赵明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薛宁以其和配偶被告赵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有份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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