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怀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9********3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9民初87号
案号
(2021)川0129执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怀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390492.09元,并从2018年01月17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止,以未返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未返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06元,原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306元,被告李怀树负担4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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