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5民初3889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2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偿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4597.58元,并偿付利息(以1534597.5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谢兴银应对被告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8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589元,其中16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另15589元由被告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苏0505执2621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8135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兴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75641510XM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玉山镇民营科技园望山南路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