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2********7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03民初2193号 |
案号 |
(2020)藏0103执1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威、钱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 900元、逾期付款利息429,共计43 329元;二、驳回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司承担31.5元,由被告刘威、钱志刚承担8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威、钱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 900元、逾期付款利息429,共计43 329元;二、驳回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司承担31.5元,由被告刘威、钱志刚承担8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威、钱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 900元、逾期付款利, 466.5,共计43 366.5元;二、驳回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拉萨青运建材有限公司司承担31.5元,由被告刘威、钱志刚承担8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