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光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1********4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921民初1579号
案号
(2021)内2921执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通达租赁站与被告刘光雄、陈光雷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刘光雄向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通达租赁站给付租金455169.06元,修理费4396.50元,折价赔偿款142690元。如对刘光雄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陈光雷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刘光雄向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通达租赁站给付法律服务费1万元,保全费7112元。上述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2元,减半收取4911元,由被告刘光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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