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6********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1118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3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借款本金99,676.15元; 二、被告倪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利息20,452.17元,逾期利息19,416.44元,并偿付原告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本金99,676.15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37.89元,由被告倪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