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30********0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01民初19010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3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贷款本金95,072.53元; 二、被告俞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暂计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11,565.42元,并偿付原告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12月2日前以各月逾期本金为计算基数逐期累计计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2月3日起以本金95,072.5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被告俞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