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30********0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51民初386号 |
案号 |
(2021)沪0151执1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美娟与被告施健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施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美娟投资款70,900元; 三、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