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尚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2********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3民初626号 |
案号 |
(2018)桂0203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尚敏、罗兰偿付原告韦权峰借款人民币4371000元及该款利息人民币878950元;二、被告黄尚敏、罗兰偿付原告韦权峰借款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437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6日起支付至被告黄尚敏、罗兰还清借款时止);三、被告黄尚敏、罗兰支付给原告韦权峰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1320元;四、被告田阳县万洲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巴马县裕泉硅矿场对被告黄尚敏、罗兰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阳县万洲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巴马县裕泉硅矿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尚敏、罗兰追偿;五、驳回原告韦权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876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人民币54114元,由被告黄尚敏、罗兰负担,被告田阳县万洲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巴马县裕泉硅矿场对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