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525********0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243民初5422号
案号
(2020)渝0243执1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群、姚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124 187.57元、逾期利息(包含截止2019年8月6日的逾期利息11 549.92元;从2019年8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 0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再上浮50%计付的逾期利息);复利(包含截止2019年8月6日的复利11 336.52元;从2019年8月7日起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利息124 187.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再上浮50%计付的复利)。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有权就登记于被告姚进伟、姚进华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彭水县房地证2012字第25153号的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国群、姚进伟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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