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0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0957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18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4 811元; 二、被告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5047.72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以24 8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陆海亚对被告赵红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赵红梅、陆海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本院减半收取274元,由被告赵红梅、陆海亚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被告赵红梅、陆海亚在支付上述案款时迳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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