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5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6301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兴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41706.45元。二、被告山西兴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月利率2%向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991172.54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起算,1650533.91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算,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崔红艳、庄卫东对上述第(一)、(二)项在25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红卫对上述第(一)、(二)项在65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玉忠对上述第(一)、(二)项在15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薛凤林对上述第(一)、(二)项在6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崔红艳、庄卫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