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1********7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5386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1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秋峰、宋小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四百八十九万八千九百九十九元,及至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止的利息九十六万三千三百零六元五角,罚息四十一万零一十八元二角四分,以及自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罚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息);二、被告胡永强、刘增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①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高秋峰、宋小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万五千七百零六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