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艳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623********0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803民初2479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恢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刘鹏、邢艳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月利率8.7‰计算,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息从借款到期次日起计收即2018年2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即以月利率11.31‰计);二、由被告高翔飞、高海霞、陈小东、冯雅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各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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