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阎军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2********1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民初326号
案号
(2021)冀0426执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安市梅龟寨林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至2020年5月8日的利息和罚息、复利6,740,834.42元,2020年5月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武安市启天建材有限公司、郝彦霞、胡大贇、闫保明、孔金波、阎军其在各自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武安市梅龟寨林牧有限公司、武安市启天建材有限公司、郝彦霞、胡大贇、闫保明、孔金波、阎军其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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