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向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4********7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9民初1216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8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向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顺庆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3年9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支付借款期限内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滦南县好合木制模板厂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占杰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60000元的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王向锋、滦南县好合木制模板厂、王占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