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向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4********7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民初1216号
案号
(2020)冀02执18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向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顺庆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3年9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支付借款期限内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滦南县好合木制模板厂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占杰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60000元的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王向锋、滦南县好合木制模板厂、王占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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