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1********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3民初813号 |
案号 |
(2021)鄂2823执恢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清兰、沈小平支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949.97元,合同期内利息880.54元,合同期内逾期利息222.94元,自2019年 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1949.9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谭喜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被告谭清兰、沈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