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5********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552号
案号
(2014)浦执字第14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爱萍借款本金355,049.25元;  二、被告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陆爱萍上述款项自2012年6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0.10%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爱萍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700元;  四、被告周炜对第一、二、三项判决中被告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5元,减半收取计6,127.50元,由原告陆爱萍负担2,115.50元,由被告上海同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炜负担4,0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4-07-28
发布时间
2015-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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