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宇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624********5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7民初6808号
案号
(2021)粤0307执79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宇荡偿还原告杨庆祥借款本金339172.15元及利息(其中30438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1%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3日起计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34792.15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0日起计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宇荡支付原告杨庆祥律师费19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300元(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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