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8********0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02民初1084号 |
案号 |
(2021)豫0302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云升租金3872元、经营管理押金5786元,共计9658元;二、被告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云升建造44.64平方米的半封装玻璃、钢木结构房的残值损失16148元;三、驳回原告周云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周云升负担79元,被告梁峰负担2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