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4********0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2民初1558号
案号
(2021)冀0902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县同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和罚息115957.13元(该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20年5月11日),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7236元,及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孟庆伟、王敬敬、丁龙美、王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进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1.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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