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万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8********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318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7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万伟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 733 223.2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的罚息为29 518.81元,自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张万伟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6 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王勤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张万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栾军辉、北京勤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信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张万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栾军辉、北京勤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张万伟追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5-31 |
发布时间 |
2017-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