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栾军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12********4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320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7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栾军辉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896 997.44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的罚息为196 866.19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栾军辉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0 9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张万伟、北京勤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信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栾军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张万伟、北京勤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栾军辉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216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26 47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10 590元(已交纳),由张万伟、王勤、栾军辉、北京勤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信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 8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7-05-31
发布时间
2017-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京0108执7317号
立案日期
2017-05-31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2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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